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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扬尘治理

发布时间:2018-04-04
乌鲁木齐扬尘治理是非常重要的,扬尘是建筑一定要避免的,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才能做到最好的效果。鲁班乐标小编就乌鲁木齐扬尘治理和大家说明一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第九条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第十条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包括购买、安装、使用、维护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及扬尘监测监控系统等费用。2.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3.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约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4.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5.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至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成片施工现场内公共的道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满足施工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6.建设单位负责红线范围内不同施工单位间共用场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二条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施工单位投标时,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2.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留存。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4.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楼层扬尘控制、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其他情况。5.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6.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7.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路面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8.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2.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3.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更多关于“乌鲁木齐扬尘治理”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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