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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7-12-18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是承包人,包括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和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以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受托方和承包方两方面把握。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付勘察设计费;

(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或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5)提供承包方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科的可靠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而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科;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二)承包方的义务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件,进行土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78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78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78、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井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皮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与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业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正式工程与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与占道、爆破以及临时交通专用线按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根据,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3)开土前,接通施土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通路,拆迁现场内民房与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与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与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固等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份数交付结承包方;

(7)派驻土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宣;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通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分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倍期内,对属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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