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二条“琥珀杯”奖是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琥珀杯”奖评选办法适用于我国建筑施工单位(开发单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开发)的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住宅小区),本地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项目也可申报。获奖单位为主要承建(开发)单位。
第四条“琥珀杯”奖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申报,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复查。
第五条“琥珀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其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从获得“琥珀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必须是达到下列规模标准要求的新建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仓储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工业厂房;
三、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办公楼、宾馆、商办楼等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古建筑园林工程;
六、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含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七、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
二、已申报参加过“琥珀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须向合肥市建筑业协会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 未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的工程不得参与评审。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同时要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的特点。 评选优先考虑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企业质量体系文件有效运行,质量达到本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
六、工程已通过合肥市建筑业协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试行)组织的结构评价,并达到优质结构标准。
七、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经半年以上使用检验,工程未改变原设计用途,未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而引起的业主投诉现象,未发生业主装修破坏结构现象;
八、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附属设施配套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二)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九、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或建设单位申报“琥珀杯”奖。 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列入申报表内,并附参建项目质量评定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十、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琥珀杯”奖;有不良记录行为的,一年内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十 一、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的,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琥珀杯”奖申报程序 对符合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程,由施工企业(开发单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申报表,向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琥珀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琥珀杯”奖申报表(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应经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站同意,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工程应通过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二、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合格证;
四、合肥市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优质结构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
六、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七、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综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概况和施工过程中关键环节、部位质量(含节能设计、审图及施工质量)情况和新技术应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原版彩照15张左右。 以上材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资料一份。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一条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在“琥珀杯”奖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参评工程的质量水平,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5名以上熟悉工程质量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程序
一、 听取工程施工单位(开发单位)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评定结果;
二、查阅全部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资料(按规定应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施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听取使用(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五、由复查小组形成复查报告上报合肥市建筑业协会。 工程复查必须一次通过,不允许进行二次复查。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琥珀杯”奖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7名以上成员(单位)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抽取。 评审委员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评审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备案。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对荣获“琥珀杯”奖的单位及项目经理授予奖杯、奖状和证书,并进行表彰。 获奖证书上体现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 鼓励和提倡建设业主单位对获奖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琥珀杯”奖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给予施工单位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企业已获得“鲁班奖”或“黄山杯”奖励的,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七条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琥珀杯”奖获奖工程的资料编撰归档,并组织宣传。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复查和评审人员要坚持认真、公正、科学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琥珀杯”奖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缺陷)或隐患,报经市建委批准,取消其“琥珀杯”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评选办法(试行)(合建管[20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