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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图书馆、档案馆防火分隔及设施的防火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27

对图书馆、档案馆防火分隔及设施的防火要求有哪些,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书库、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处理,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得低于4h。

(2)书库、档案库内部的分隔墙,若是防火单元的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执行;如作为内部的一般分隔墙,也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h。

(3)书库、档案库与其他建筑直接相通的门,均应用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为1.2h。

(4)书库、档案库内楼板上,不准随便开设洞孔(如吊装孔、垂直传送带孔等)。如需要开设垂直联系通道时,应做成封闭式的吊井,其围护墙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并保持密闭。

(5)书库、档案库内设置的电梯应为封闭式,不允许做成敞开式。电梯门不准直接开设在书库、资料库、档案库内。可做成电梯前室,防止起火时火势向上、下层蔓延。

(6)书库、档案库内需要安装空调时,应特别注意防火。空调机房要设在专门的房间内,机房的门应采用防火门;输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风管进书库、档案库时,均要安装阻火阀门。保温材料应全部为不燃烧体。

采用集中采暖的热介质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不应超过110℃,书库、档案库严禁用明火炉和墙式火炉采暖。

(7)书库、档案库用于发书和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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