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和施工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公司安委会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
1.验证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工程转包。
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负责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
5.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经历。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公司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始施工的,中止施工作业。
(1-3条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4-7条由安委会负责)
第三条资质审查合格的外来施工队伍入厂施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有外来施工人员接受检修公司入厂HSE教育并考试,考试合格由检修公司填写《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考试卷须存档。施工前,必须由施工点管辖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HSE教育,指明装置危险性、危险场所和提出注意事项。
2.检修公司要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并将其复印件备案。
3.检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要向检修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合同额缴纳,10~20万按5%缴纳,不足10万的按500元/每人缴纳。
4.施工主管部门凭《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厂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2>确定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3>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构、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4>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厂和检修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HSE教育培训。
<5>施工单位要根据用工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检查监督所管施工人员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护品。
5.根据“施工合同”、《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入厂证”,要求受教育人员姓名、照片与身份证一致,并注明施工区域和有效时间。
6.施工主管部门要有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装置区域,其所在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施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HSE教育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指定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佩带明显标志。
2.制定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安全防范措施,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同时办理《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卡》。
3.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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