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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工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7

1、职责:

(1)、负责尾矿堆存及日常巡视和护坝。

(2)、保证所属设备安全运转,回水符合要求。

(3)、负责浸润线观测,确保排洪沟和排渗设施畅通。

(4)、必须持证上岗,接受定期复审。

2、尾矿排放与筑坝

滩顶: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沉积滩: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安全超高: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最小安全超高: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

最小干滩长度: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3)、每一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杂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4)、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修子坝或移放矿管时除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坡度及长度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4)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5)、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5)、干滩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中的最小安全超高数,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中的最小干滩长度。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7)、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8)、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9)、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能影响后期堆坝的坝体稳定性。

(10)、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当坝坡出现冲沟时,应以土石及时分层夯实填平。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1)、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3)尾矿筑坝质量。

(12)、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l)、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2)、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3)、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3、 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1)、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2)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3)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坝体安全;

(2)、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设备及人员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经常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畅通。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及情况,确保坝上道路、通讯、设备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3)、雨季加强对各子坝巡查力度特别是连续暴雨后坝坡出现涮沟发生垮坝事故。

4、安全检查

(一)尾矿坝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

(1)、检测坝的外坡坡比。

(2)、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3)、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4)、检查坝体浸润线的位置。若坝体浸润线超过设计要求或出逸点增多时,及时上报并采取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坝前均匀放矿等措施控制渗流。当坝面或坝肩出现渗流、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检查坝体排渗设施。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6)、检查坝体渗漏。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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