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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24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法律概念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二)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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