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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9-10-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是一部由建设、质监部门执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的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法规,《建规》是在总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经验和消防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国外有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的,是我国公安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母规。《建规》自1974年实施以来,历经几次修订,在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消防监督工作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中执行的规章、制度大多来自《建规》。因此,学习好、应用好《建规》,对搞好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有很大的帮助。

一、认清厂房、库房的本质安全(危险性)需要《建规》。目前 ,我国常见的危险化学品3000余种,按其理化性质,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明录》(2002版)将3000余种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安监部门之所以对这些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是因为这些化学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与危害性。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如何把握八大类危险化学品的本质,确定其危险程度呢?《建规》的3.1.1条和3.1.3条将生产厂房、储存库房的危险性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标明了相应类物质的危险性特征,危险化学品属前四个等级。也就是说这4个等级囊括了3000余种危险化学品。安监部门无论到企业厂房还是到储存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只要对照《建规》中的危险性分类就知道该企业厂房、库房的安全危险程度了。知道了生产、库存物品的危险程度,在安全监管方面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

二、确定安全间距需要《建规》。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立项审查时都要涉及确定安全间距问题,这些安全间距全部来自《建规》的规定。一是《建规》的3.4.1条,确定了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3.4.2条至3.4.4条及3. 4.11条分别确定了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等安全间距;二是《建规》3.5.1条、3.5.2条确定了仓库与仓库之间,及其与建筑、明火点、铁路等安全间距;三是《建规》4.2.1条至4.2.3条确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液体储罐之间等安全间距。需要指出的是安监部门在检查危险化学品储罐时,发现不同类别的液体经常储存在同一储罐内,或者说在同一储罐内经常进行不同液体的周转。对此,《建规》4.2.4条作了专门强调,即沸液性液体与非沸液性液体不仅不能同存一罐,而且不能在同一防火堤内,这主要是从扑救火灾的角度考虑进行强调的。同时,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要求也是不容许同存一罐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间距是储罐直径0.75;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间距是储罐直径0.4);四是《建规》4.3.1条至4.3.6条规定了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安全间距;五是《建规》4.4.1条至4.4.4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间距。这些安全间距都是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应用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鲁班乐标,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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