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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优良建设工程奖

萍乡市优良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优良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良建设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下同)、建筑装饰工程。 

 

第三条 市优良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萍乡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组织市优良建设工程奖评选的实施;市建筑业协会全程参与评审过程并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第五条 市优良建设工程奖实行分类评审。申报受理工作由市质监站负责实施,并会同市建筑业协会组成现场专家组,分类组织现场工程检查和评审。    

 

第六条 市优良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参加市优良建设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房屋建筑工程 

 1.群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4000平方米及以上。 

 2.住宅小区同期开发同一标段的工程应整体申报,且建筑面积应达到35000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道路、管道、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工程。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绿化面积应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安全标准化和应用BIM技术、绿色施工的工程优先参加评选。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 

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三)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第九条申报市优良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主体结构获得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采用部省近三年以来推广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经过1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效果良好; 

消防、室内环境验收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积极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条参与市优良建设工程奖评选的项目,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即需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 

开发区、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的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签署意见,择优向市质监站申报。 

安源区、湘东区、武功山管委会的工程项目向市质监站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的承建、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参建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建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中列明的总承包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联合体。 

参建单位应是合法分包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施工企业,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 

监理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 

参建人员应是申报工程的合同、施工许可中列明的承建、参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了进赣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的现场复查: 

市质监站会同市建筑业协会组成现场专家组,根据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组织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公用(含园林绿化)等各现场专家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包括抽查工程资料和实地检查。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由现场专家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现场专家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排序,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市优良建设工程奖评选程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市优良建设工程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对复查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候选工程进行综合评议、投票表决,票数超过参会评委数量三分之二的工程进入推荐获奖工程名单。 

推荐获奖工程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市质监站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获奖工程名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审定,审定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获奖工程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获得市优良建设工程奖优的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证书,每年予以通报表彰。市优良建设工程奖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价、企业及个人评优评先的主要参考内容。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获奖。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获奖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或者发现申报单位和参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证书,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原《《萍乡市建设工程优良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萍建设字[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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