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和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南昌市轨道交通建设优良工程奖评选办法》另行评选。
第三条 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以下简称市建委质安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报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规模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⒈群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
⒉住宅小区同期开发同一标段的工程应整体申报,且建筑面积应达到3万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
⒊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3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市政公用工程
⒈城市立交桥、跨河桥单座桥长度应达到500米及以上或单跨50米及以上,且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⒉城市隧道、综合管廊长度应达到1000米及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
⒊城市道路面积应达到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
⒋城市广场面积应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
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达到日处理200吨及以上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
⒍污水处理厂应达到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供水厂日供水应达到3万吨及以上,或工程造价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应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绿化面积应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申报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质量达到南昌市先进水平,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⒉施工方法、工艺先进,应是南昌市优质结构工程;
⒊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工程优先考虑入选;
⒋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正常使用。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⒉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效果良好;
⒊消防、室内环境验收符合要求;
⒋工程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参建各方已签署了竣工验收文件,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了监督报告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⒈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⒉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积极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
⒊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正常使用。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的承建、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参建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承建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中列明的总承包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联合体。
(二)参建单位应是合法分包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施工企业,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
(三)监理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
(四)参建人员应是申报工程的合同、施工许可中列明的承建、参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申报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三)参建单位合同;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环保验收证明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市优质结构工程证明;
(六)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
第九条 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填报《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报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盖章(县、区工程项目须经工程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盖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由申报单位将《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及其它申报资料报送市建委质安处;
(三)市建委质安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制定评选计划,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条 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程序:
(一)市建委组织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由市建委和施工、监理、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二)评选委员会按评选计划选派专家对候选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召开评选会议,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候选工程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推荐获奖工程名单。
(三)推荐获奖工程名单在市建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市建委质安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获奖工程名单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由市建委通报表彰并授予证书。
第十二条 对获得南昌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如果符合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条件,由市建委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获奖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或者发现申报单位和参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证书,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获奖。评选专家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六项禁令相关规定,秉公办事,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优良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洪建发[2008] 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