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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平,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是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学习的榜样,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起到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市建委对申报的项目不定期进行评选并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

第三条  “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依据为建设部颁发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国家和部颁规范、标准。


二、申报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评选“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必须是在我市范围内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建筑工地,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手续,并按《建筑法》规定办理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

2、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其企业必须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已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

3、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其施工许可证注册建筑面积需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米)。

4、凡申报样板工地的专项承包室内(外)装饰、设备安装及构筑物项目,其合同造价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工期在6个月以上,并分别满足如下要求:(1)外装饰工程必须有外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文明施工、安全管理、“三宝”四口、临边防护等内容;(2)内装饰和设备安装工程必须有安全管理、施工用电、施工机具、文明施工、“三宝”四口、临边防护等内容,有满堂脚手架施工的必须要有满堂脚手架。

5、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应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或建设部批准使用的其他脚手架,其搭设方法应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6、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的脚手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7、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

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要求,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现场围档、封闭管理、施工场地硬化、绿化,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现场各项标牌的挂设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  凡申报的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部颁发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综合检查评分,总计得分应在85分以上(含85分)。


三、申报程序


第六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详细制订创“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计划,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实施,并审核、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施工企业在申报样板工地时必须按下列情况要求将“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请表”(见附表)报送市安监站:

1、多层工程在进行到主体三层(含三层)以上至五层前;

2、小高层工程在进行到主体五层(含五层)以上至十层前;

3、高层工程在进行到主体六层(含六层)以上至十五层前;

4、装饰、设备安装工程在开工2个月后。

市建委质安处、市安监站将在每月中旬对上月申报的工程统一进行现场初评检查。

第八条  县、区安监站(分站)应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立即签署意见上报。


四、评选办法


第九条  市安监站将分两个阶段进行评定:第一阶段现场初评检查,由市建委质安处、市安监站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申报工地进行检查初评,凡综合评分达到85(含85分)分以上的,进入第二阶段复查验收;第二阶段复查验收,经第一次检查初评符合要求的工地,将进行一次不定期的验收评定。

第十条  经评定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方可填写“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做到内容真实,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原件及施工许可证、评分汇总表复印件各三份和不少于3分钟的影像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站。

第十一条  市安监站在接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规范申报材料后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将初评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工程纳入创“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目标的工地,施工企业应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创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字牌,以便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创“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到长效保持,如未做到长效保持,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经市建委领导审核同意,在工程完工后,由市建委授予“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


五、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凡经市建委批准为“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由市建委统一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  已获得“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在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优先入围。

第十七条  凡获得“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在其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先进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及晋升资质等级时将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六、评选纪律


第十八条  评选“南昌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报部门(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搞超标准接待。参加检查评选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标准,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对违反申报评选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市安监站印发的《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条件及程序规定》(洪建安监字[2003]1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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