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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即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交工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后评估(5)奖励与考核(6)附则六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的期限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 (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 (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 (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 (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 (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 (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 (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 (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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