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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18

最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标准: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标准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合伙制评估机构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资产合伙制评估机构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合伙制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资产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标准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分支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资产分支机构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资产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分支机构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资产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资产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三)资产分支机构负责人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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