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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审批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19

一、最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标准概况:

(1)非集团性保险代理机构

(2)集团性保险代理机构

(3)保险代理机构审批期限

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非集团机构审批标准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单位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单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企业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三、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集团机构审批标准

相比全国性保险专业非集团性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标准而言,集团性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标准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的资金、代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代理机构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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