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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10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热源包括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执规划的要求,高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气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职2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以上凤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60℃~70℃;其他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G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力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 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凌单机容量在职12MW以上的热泪盈眶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水量12MW)的热泪盈眶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 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信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6-1、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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