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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探讨

发布时间:2017-12-12

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探讨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WTO世贸组织的加入、国际资本进入和建筑企业走出,加快了国内建筑市场国际化竞争步伐,我国建筑业逐步融入世界开放市场。为缩小我国与国际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差距,2003年国家建设部批准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国家标准。2004年陕西省建设厅依据该标准,对本省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等文件,2006年下发《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逐步建立起以工程量清单为平台的计价模式。为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2007年明确规定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彻底结束了多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内以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定额计价模式,加速实现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同国际接轨。但是,对于零散、繁琐、工程地点多变、工程费用低廉的建筑维修工程而言,如何制定科学、合理、适用的工程量计价规则和消耗量定额,如何改革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是建筑维修工程管理面临的新问题。1 建筑维修工程与建筑工程建筑维修工程与建筑工程是成品建筑物的两个不同的生命期,其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工作目的却永远不同。相同或相近之处在于:建筑工程工作内容是建筑维修工程工作的全局,建筑维修工程工作内容是建筑工程工作的缩影。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建筑维修工程相对较短。建筑工程的工程数量较大,建筑维修工程的工程数量相对较小。不同之处在于:建筑工程是建筑物生命的孕育期,健康的建筑物在优良的建筑活动中诞生,其外部缺陷不会影响建筑物内在的品质;不良品质的建筑物则诞生在不良的建筑活动中。做建筑维修工程工作,只可弥补其外部缺陷,不能从本质上提高建筑物的建筑质量。所以,对于差品质建筑物,即使付出更多努力去做建筑维修工程工作,也不能成就建筑物的生命健康。新建建筑工程,实施前需要做足够充分的准备工作。完善的计划报建审批手续、完整系统的专业设计施工图、完整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书、完善规范的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周密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有规定范围的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和施工空间,工程量、工期、工程预算费用和工作内容是确定和透明的,工作效率高。工程竣工后,不仅从工程竣工资料中可以看到建筑物全貌,还可以在现场看到建筑物实体成果。建筑维修工程,依附在成品建筑物主体上工作,随机随意性极强。没有专业设计,受建筑物主体构件固定的影响,施工空间受限制,施工方案多变,施工难度大;受生产生活影响,准备工作时间长,辅助作业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维修目标工程量小,工作面与工期具有不确定性,诸多因素造成维修工程费用相对较高。工程竣工后,看到的是依附在成品建筑物主体上被恢复的建筑物原貌。建筑维修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工作程序与工作目的不同,工程施工的管理方法也不同。在建设工程领域,人们非常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规范和制度,用来约束建筑工程施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从源头上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然而,建筑维修工程施工管理应该怎样做,没有专门法规,缺少专业规范,具体实施较为困难。2 建筑工程造价定额编制历程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是指计价者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统一的各种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法定性定额计算的计价方法。由于计价依据是执行政府颁发的统一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所以,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实质上是建筑工程造价政府定价。这种计价方法,可以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建筑工程造价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模仿苏联定额制定,20世纪60年代被废止,80年代又复出。1977年、1983年、1989年、1993年、1999年陕西省建设厅分别颁布了5期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强力推动地方建设工程领域内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管理事业的发展,为过渡到以工程量清单为平台计算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奠定了基础。在建筑维修工程方面,1985年和1993年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了2期西安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供建筑维修工程管理者参考执行。2001年陕西省建设厅依据国家建设部[1995]657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颁布了新时期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该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最大的优点是把仿古建筑工程修缮与普通建筑工程修缮区别对待,解决了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过程中部分特殊性问题,有效提高了建筑维修工程的管理质量。3 建筑工程造价定额的使用建筑维修工程与建筑工程具有共同点,又有本质区别。对建筑维修工程,又可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整体修缮,另一种是局部修缮。整体修缮情况简单,依据新建工程时项目施工程序进行逐层拆除,尔后逐层恢复,整体计量明确,分项计价清楚;局部修缮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人眼观察建筑物外观表现出有修缮需要时,其内部会有更多隐含需要修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不易被发现,工程计量和工程计价不易明了,需要随时跟踪。所以,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应该有所区别。它们应该是两种不同工作目的和性质的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内容。2004年以前,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时期,由于建筑维修工程工作内容与建筑工程有许多相同相近之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与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及使用方法相近,所以,在具体执行工程造价预算定额计价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两种定额相互补充使用,相互弥补建筑工程造价定额计价中的缺项子目,力求真实、统一、规范的反映建筑维修工程造价。2004年以后,建筑工程造价执行GB50500—2003国家标准计价。2007年,陕建发[2007]232号通知第3条第2款提出,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不再使用定额计价模式,同时指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上述规范没有涉及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部分的内容。建筑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价,建筑维修工程造价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计价,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计价模式,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工程项目划分不同。因此,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定额与新的消耗量定额如何互补计算和换算,成为建筑维修工程管理者遇到的新问题。4 现行建筑维修工程造价定额结算目前,在新的建筑维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出台之前的过渡时期,建筑维修工程造价计价依然执行2001修缮定额地方价目表计价。遇到定额子目缺项时,结合实际情况,继续借用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以及工作经验进行核算,计入建筑维修工程总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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