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在石方开挖中亦应执行招标文件中有关土方开挖的要求。
⑵所有的石方开挖不得采用大、中型爆破,除非获得监理工程师的特别批准。当石方开挖接近边坡坡面时,必须采用光面或预裂爆破,保证边坡坡面平顺,尽量避免扰动和损坏边坡岩体。对于软石和风化岩石,能用机械直接开挖的均应采用机械开挖。
⑶爆破作业前,承包人应队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技术及安全教育,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验,制定有关安全、试验、检查的规程及维护施工交通的方案,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⑷每次爆破后必须及时清理废渣,按规定计划作为材料堆放或者废弃。
⑸必须按照典型断面所示,准确地修好边坡,绝不允许在边坡开挖超过规定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自费修补。
⑹石方路堑的路基顶面标高,应挖制设计标高下至少15cm,并以最大粒径不超过7.5cm有适当级配的砂石混合料填平压实制设计标高。
⑺在石方爆破作业区,承包人应以明显的标志标出危险区域,并在爆破时发出安全信号。如发现瞎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引爆或处理、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由于爆破作业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⑻石方路堑爆破材料的管理和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我国关于炸药装卸、运输、储存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令、规章和条令。
2)承包人应在当地政府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地点修建合适的仓库,按批准的方法保管允许数量的爆破材料。
3)爆破使用的全部炸药应有记录,以备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4)爆破的时间及在现有构造物或正在施工的构造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均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