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证招标与投标公平、合理,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领导与管理,是我国政府建设管理的职能之一。
建设工程的招标与投标,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导,在国务院为建设部,在地方政府为建委(或建设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事机构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招投标办),它负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区、县一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区、县招投标办,也可指定有关部门代为负责。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有: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实施办法。
(2)审批招标申请书,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3)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4)核准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
(6)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工作小组的资格。
(7)仲裁决评中的分歧。
(8)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