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英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英国的建筑业
一、概述
根据英国1992年修订的标准工业分类法(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SIC),英国的建筑工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一般建筑及拆除工程。(参考《建筑中文网》)
2、建筑物的建设和修理。
3、土木工程,包括道路、停车场、铁路、飞机跑道、桥梁和隧道的建设;水利工程,如大坝、水库、港口、河流、灌溉及陆地排水系统;管线、卫生系统、煤气和水管及电气电缆的铺设;架空线、线路支撑的建设;炼油厂、钢铁厂及其他大型设施的安装;等等。
4、安装工程,包括管道工程、暖通设备、隔声和绝热、电气配件。
5、建筑装饰工程,如涂漆与布置、装玻璃、抹灰、装瓷砖等。
在1998年,英国建筑业总产值为620亿英镑。私营部门在建筑业的增长中占有很大比重。英国建筑业的主要业务种类有建筑和土木工程;专项工程,即为公司及个人的建筑提供钢结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机械及电气安装服务等;供应建筑材料及部件;提供咨询服务。
英国建筑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0年,建筑业从业总人数达190万人。男性就业人口的8%左右从事建筑业,但女性在建筑中就业数量则较低。超过60万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属于自我雇用。
英国原来的建设主管部门主要是英国环境交通区域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Regions-DETR),该建设主管部门并非所有公共工程的具体管理者,不对建设过程实施具体的监督与管理,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放在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上,通过全面仔细地规范建筑行业以达到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2001年6月英国大选结束后,新政府各部门进行了一些职能和设置上的调整,建筑工业的发起工作由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负责。贸工部还负责对建筑市场进行调查,会同国家统计办公室(Offic for National Statistics-ONS)出版发行相关信息,以向整个社会提供各种建筑统计数据及相关指数。建筑法规以及原来由内务部(Home Office-HO)负责的消防服务皆转由运输地方政府区域部(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Regions-KTLR)负责,另外DTLR还作为航空、铁路、海务建设项目的业主,负责该领域公共工程的管理与建设事宜。
二、英国建筑业的特点
由于受行业本身的规模、地理环境、施工作业等多种多样因素的影响,加上施工组织机构比较复杂,定价程序特殊,专业公司为数众多,以及材料、设备和构件五花八门等因素的影响,英国的建筑工业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就目前代表建筑专业人士利益的组织机构数目、代表商界利益的商会数目以及建筑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而言,可以说英国的建筑业是不集中的,相当分散。
(二)传统上,设计与施工各司其职,互相分开,即任一建筑项目均须有待设计完全结束后方能开始正式施工。
(三)雇工方式上,主承包商除其管理人员外,一般只雇用零工并实施工程分包,而非雇用固定全日制施工人员。
(四)承包商固定资产投资较少,主要依靠分包和设备租赁。
(五)建筑行业及建筑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揽到多少工程,往往难以预测,因而也就不可能将人员培训工作、投资水平以及各公司的具体产量或产值水平纳入计划,做到心中有数。
(六)全国建筑商、专业分包商、专业公司种类繁多,建筑系统结构十分复杂。英国的建筑承包商以私人承包商为主,而且绝大多数承包商公司人数都在100人以内。
三、业主类型
建筑业中的业主包括中央政府部门、地方当局和国有化工业及实业家,开发公司和私人个体,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部门业主和私营部门业主(私人业主)。其中政府当局(公共部门)的工程总额约占建筑业所承担工作量的一半,这一情况会在经济危机时期给本行业带来严重后果。
(一)公共部门业主
公共部门业主一般都是公共事业的主管部门,他们一切按议会法案行事。作为中央政府的政府部门或代理机构,这些公共事业部门的基建开支要受议会和政府控制,因而他们能经办的建筑工程数量直接取决于中央政府计划内的基建投资额度。如果中央政府削减开支,则很可能导致一些重要项目如公路、学校、住房等趋于缓建。即使公共事业主管部门能够为某些项目筹集到必要的资金,也须事先征得中央政府的同意,并取得议会授权,方可正式动工兴建。
(二)私营部门业主
私营部门业主一般都是一些私营公司。他们营造建筑物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出租或销售,有的是供自用。中央政府通过签发建筑项目规划许可证及建筑质量安全标准等形式对他们的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量控制。
四、建筑过程的参予者
建筑业的参与方主要有:
1.业主,包括个人或机构在内,通常都是委托各种建筑专业人士按照特定的要求,代为筹办项目建设事宜。
2.建筑专业人士,包括项目经理、建筑师、工料测量师、结构工程师和机电(服务或辅助设施)工程师等。
3.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
4.材料制造厂家或供应商,以及设备租赁公司。
5.负责确保各种建筑规范和公共卫生与安全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所有主管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官员、安全官员及给排水、消防、煤气、电力主管部门。
6.负责审核有关建筑合同事宜的法律专家。
7.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信贷提供者。
8.最终消费者,包括用户、业主本身或租赁者。
英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英国的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是放在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上,通过全面地规范建设行为以达到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
英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分为两类:私人工程和政府公共工程项目。二者在管理上没有太大的区别,特别是近十年来,许多政府项目都相继私有化或公私合营。
英国具有不同的业主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管理可以委托社会咨询机构承担,英国的许多设计单位也可以提供这种服务,但专门提供业主项目管理的公司较少。如前所述,原来英国的建设主管部门主要是英国环境交通区域部(DETR),但是随着2001年6月英国大选的结束,政府各部门进行了一些调整;建筑工业的发起工作交由贸易工业部负责,建筑法规以及原来由内务部负责的消防服务转由运输地方政府区域部(DETR)负责。
一、英国环境、交通及区域部(DETR)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一)英国环境、交通及区域部于1997年6月由英国原环境部与交通部合并而戚。英国环境交通区域部主营的范围很大,涉及到野生与乡村、航空、建筑、房屋、交通、规划、出版、火车等二十多个方面。
(二)环境、交通及区域部的主要工作目标
1.保护和改善环境,并将环境政策和其他政策结合起来;
2.为每一个公民提供获得良好住房的机会,以促进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3.通过不同途径建立有效、完善的交通服务体系,以减少交通流量,满足社会需求;
4.挖掘农村潜力,提高农村生活水平,保护和管理好野生资源;
5.建立公正有效的土地使用规划系统,并反映区域特色促进发展;
6.保障有效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企业的革新与进步,增强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7.减少工作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三)环境、交通及区域部主管房屋建设与改造的部门——建设局
建设局由6个司和1个秘书处组成,主要有建筑业司、建筑法规司、建筑革新与研究管理司,建筑业出口与材料促进司、建筑市场信息司、实施与预资格体例司。建设局重要职能是:促进建设活动的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建设生产方法和建筑生产活动的现代化水平;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积极鼓励并资助对建筑生产活动的改革。建设局下设专家组和法规组。法规组与英国健康和安全执行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以此促进建筑物的施工与居住安全。
建设局下属设有建筑业司、建筑革新与研究管理司、建筑业出口与材料促进司、建筑市场信息司和建筑法规司。
(四)英国地方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设在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有两个层次:一是郡级,该级的数量很少,只在部分地区设置,对所属市、镇、区的建设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控制;二是市、镇、区级、该级的数量很多,仅伦敦市就设有32个区级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
二、英国运输地方政府区域部
英国运输地方政府区域部(DTLR)设内阁大臣,大臣为英国内阁成员。目前DTLR中央部门有3400职员,另外有13300职员就职于DTLR的10个执行代理机构(Executive Agencies)中。DTLR在2001-2002年负责60亿英镑的财政支出,包括运输、住房和开发项目。
三、英国建筑业的几个重要机构
在英国,除了有关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如DTLR),建筑业的管理还涉及贸工部和劳工部等。此外,为了使建筑业本身的发展和建筑活动有序进行,社会上还有许多的政府所属代理机构及社会团体组织。
(一)建筑业理事会(Construction Industry Board-CIB)
英国建筑业理事会的职责是为英国建筑业发展提供实施策略和指南,制定建筑规范。其组织形式是将英国建筑业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代表组合起来,以此提高建筑生产活动的效果和效率。建筑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是以合作为基础,发挥群体的力量,不断改进建筑活动实施途径和方法。
(二)建筑工业委员会
建筑工业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开始时只有5个会员单位,发展至今已成为英国最大的一个涉及到整个建筑领域的团体。建筑业委员会在英国建筑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其会员已超过350000个与建筑工业有关的专业人士,超过19000个建筑公司。建筑业委员会是建筑职业团体、研究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学会的代表组织。
建筑工业委员会所从事的活动范围很广,涉及到建筑领域的政策、实践、研究、教育、专业发展与环境。其职责是支持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计划的具体实施。
四、英国建设法规体系
英国有三套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各有其自己的法律体系。1667年英国国会就通过了第一部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在其后的300多年中,经过不断地地修改、补充和完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下面就涉及面最广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体系加以介绍,它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法律(ACT)。包括。《建设法》(Building Act)、《住宅法》(Housing Act)、《新城镇规范法》(New Town Plannigng Act)、《工作场所等下健康安全法》(ahaealth and safety at Worketc.Act)、《消防法》(Fire Precautiins Act)、《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ecautions Act)等。法律须经国会上、下两院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颁布。法律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第二层次法规(Regulations)。包括:《建筑法规》(Building Regulations)、《建筑产品法规》(Building products Regulations)、《工作场所安全、健康与福利法规》(Workplace Health Safety and Welfare Regulation)、《工程设计和管理法规》(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工程健康、安全与福利法规》(Construction Health,Safety and Welfare Regulations)等。建设法规的制定,是按照法律的授权和要求,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交通及区域部(DETR)或DTLR草拟,经国会备案后,由该部部长批准颁布。法规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第三层次为技术准则(Guidance)。现行的建筑技术准则包括与《建筑法规》规定的各项功能相对应的结构、消防、环保、节能、残疾人保护、卫生、隔音、通风、供热、排水、防坠落、玻璃安装、开启、清洗、室内用合成木地板、地下室等15册。建筑技术准则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原环境、交通及区域部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向社会发布,征求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该部长批准颁布。技术准则一般是强制性的,但不是惟一的,只要有更先进的方法,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确实保证建筑工程能够满足建筑法规规定的功能要求时,可不执行。
第四层次为标准(Standard)。英国是世界上标准化工作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英国标准化协会组织制定了大量的英国标准(British Standard-BS),目前约有3500-4500项涉及到工程建设。其中有1500项属于建筑工程类标准,如《建筑钢结构应用规程》(BS449)、《木结构应用规程》(BS5268)、《建筑物设计、建造使用的防火措施》(BS5588)等标准。这些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由使用者自愿采用,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这些标准一旦被建筑技术准则引用,被引用的部分或条款即具有与技术准则相同的法律地位。
五、英国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英国政府对政府大型土木工程的项目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立项阶段,审批非常严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影响大的项目,须经国会批准后才能立项。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要靠市场机制。能够承担大型土木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都是权威咨询公司和承包商,他们的技术、管理、资历和信誉都是可信赖的。并且要求他们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监理,负责技术把关。在建设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建造者(Builder)和开发者(Developer)按法律要求,必须取得建筑控制允许(Building control approval)——建筑法规要求的一种独立检查,并且存在两种形式的建筑控制提供者,即“地方政府”(Local Authority)和“认可检查员”(Approved Inspector)。
对建筑工程项曰,英国的法律、法规则规定了严格、明确、具体的管理与监督程序:主要通过规划审批、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质量)检查、健康安全管理等四个环节来实现。
英国建筑业管理程序
一、开展建筑活动的主要步骤
在建筑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大致如上图所示,不同的参与者按计划行使各自的职责。图中的各步骤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方案设想及立项评估
在这一阶段中需要业主、工料测量师、建筑师、工程师、银行家和律师的参与。有可能需要召开许多次会议来讨论一些问题。总之,在项目建设之前,许多具体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要对初步的预算进行评估,对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在本阶段,还需要上报政府的计划委员会,搞清楚各项法规的要求,以及计划部门对拟建项目的意见。
(二)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由业主指定的建筑师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根据业主提出的方案,结合拟建项目的功能、造价、质量和工期等要求,开展设计。
立项评估阶段结束之后,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了。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的技术说明书,工料测量师编制出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表)。建筑师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预算,所有初步设计文件呈送业主审批。
通常情况下,业主和建筑师将对这些文件进行若干修改。初步设计一旦确定下来,最终技术设计阶段就开始了,技术设计文件更加详细和费时。由于建筑和工程结构图确定了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将更加详细和准确。工料测量师(或计划工程师)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反映出项目实施所需合理时间。
(三)编制招标合同文件
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建筑师、工程师、工料测量师)负责选择在建设费用、工期和一般市场行情等诸方面适合于本项目的合同类型。然后,据此编制相应的合同文件,并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来实施发包工程。
(四)招标和预算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各种招标方式,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分发给所选定的承包商;承包商的估价师(estimator)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报价,使承包商对该工程进行投标。
在英国,大部分承包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将工程的大部分内容分包给各类专业分包商,这些分包商一般从承包投标报价时就开始介入,有些是由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承包商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如其打算分包工程,会将相关的投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交到有关分包商(一般至少请3家其认为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商会就此进行报价;承包商根据分包商的报价,认定哪一家分包商的报价最低,以此作为承包商报价的依据,承包商的估价师对其自己实施的工程和分包商对各部分报价进行汇总,并加上相应的利润和管理费及相关杂税,作为其向业主投标报价的依据。
(五)施工
中标的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员要与业主及其建筑师、工程师、工料测量师密切合作;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协调好与分包商供应商的关系。
(六)交付使用
工程完工,立即移交业主进行验收,由建筑师代理业主核实该建筑物及其服务设施的性能是否已达到业主的预期目标。同时,建筑师负责就今后如何对建筑师进行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并向业主交付各建筑物及电气、给排水等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全部竣工图纸。
二、建筑过程各阶段的主要参与者
英国工程造价管理历史与现状
一、历史沿革
在英国乃至英联邦国家的建筑领域是很难见到工程造价管理这个概念的,英国的专用名词叫工料测量(Quantity surveying)。工料测量与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英国的工料测量,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至今已有400年的历史。现代的工料测量大约开始于18世纪(1700年后),由施工后测量转变的原因可以使建筑物在安装前就确定建筑成本,这对于建筑工业是一个重大的改进,同时也是迈向现代招投标制度的重要一步。
二、英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英国同其他的西方国家一样,依据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不同,政府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方式也不同;但二者之间仍然有一些相同的做法。
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必须执行统一的设计标准和投资指标,工料测量师要协助建筑师核算和监控。对于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政府不干预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由于英国政府没有统一的计价标准,价格是通过市场确定,投资者一般是委托中介组织利用已建类似工程的数据资料和近期的价格及相关指数,并进行必要的调整来确定投资估算,作为控制设计、招标和施工的造价限额。
英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是通过立项、设计、招标签约、施工过程结算等阶段性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1、立项阶段
拟建项目是否确定必要、能否立项建设,要通过技术、经济调查,分析论证,进行总体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工料测量师参与调查、分析论证,同时收集信息资料,编制投资估算,提供政府或业主决策。投资额一经批准或确认即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工料测量师以此作为造价控制目标。
2、设计阶段
设计师、工程师和工料测量师一起对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作技术和经济分析论证,优化并进行相关专业的协调,避免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工料测量师编制工程预算,随工作的深入,造价越来越准确,但不能超过造价限额。
3、立约阶段
设计和概算审查后,确认设计和概算未超过既定的建设规模和造价限额即可进行招标。工料测量师要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合同文件文本。
4、施工阶段
施工企业中标后,由企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编制施工设计,这样可以发挥专业技术专长,便于施工。受雇于业主的工料测量师,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工程进度确认工程结算款项和控制拨款,并根据工程变化情况调整工程预算。承包商的工料测量师,除按照招标文件参与工程调整、现场踏勘、编制报价和投标文件,中标后按中标造价进行资金分配和合同的履约外,在施工过程中还直接参与项目管理,按施工进度提供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等供应计划,按月或周统计已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工程结算款项,竣工验收后提出竣工决算等项业务。要在各个环节上严格控制工程费用的支出,确保在中标造价内实现预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