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文明监理方法
4.1、审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4.2、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
4.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
4.4、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
4.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4.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4.7、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
4.8、现场监督与检查:
⑴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按规程操作;
⑵对主要结构、关键部分的安全状况,除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⑶对每道工序检查后,作好记录并给予确认;
⑷如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①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②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③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⑤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