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方式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的规定表明,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换言之,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要约
1〉要约的涵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1〉要约应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人须表明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3〉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的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涵义和常见形式作了规定。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4)要约生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自此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及失效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