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三条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长沙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第四条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如实填写《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的工程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填报;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六条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计划;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9.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凡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办理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第八条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复查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