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
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8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9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
2.2.11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3三类变更
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
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
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