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相关规定:
一、核算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核算原则: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安全费用定义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三、与原规定的变化。一是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二是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计提依据。工业制造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分段标准逐月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收取的总额不超过股份公司本级或各集团公司本级实际开支的金额。股份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总额不超过所属单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费用总额的1‰,各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总额不超过所属单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费用总额的3%。
五、专项储备披露
总分包单位需要按照净额填写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