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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发布时间:2015-08-2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共二十七章规定。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内容如下:

一、“三同时”检查及试生产申请与审查

县环保局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进行环评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在15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

二、验收申请

凡是由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各2份,县或上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验收合格意见1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开发科标科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长签发。申请验收条件和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开发科标科通知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验收监测(调查)

建设单位接到县环保局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要求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按照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县环保局开发科标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对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验收数据和结论失实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测(调查)报告审查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县环保局,科发科标科在3日内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监测(调查)报告需要修改、有关数据需要核实或重新监测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监测(调查)报告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监测(调查)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限期整改的依据。

五、现场检查

监测(调查)报告和主要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县环保局在10日内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六、批准

经验收组现场检查、核实自查报告和监测(调查)报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整理竣工验收材料报县环保局,由开发科标科在3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开发科标科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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