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