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各单位应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要素的变更或调整有计划地进行控制,履行变更审批和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生产的危险源或隐患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确保变更过程及变更后的安全生产。
2.变更分类
对安全生产可能生产影响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工艺技术变更、施工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组织机构与人员变更等。
3.变更控制
3.1设计变更、施工工艺技术变更、施工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申请、审批等应按建设单位和(或)局、本公司、本项目部有关设计、施工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主要人员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实施。
对于组织机构、作业队伍的调整按局或子分公司有关机构设置、劳务队伍的管理规定执行。
工程程序、操作规程的修订应按文件管理制度进行控制。
3.2对于设计、施工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的变更,变更实施前应进行危险源、隐患及其风险进行分析,确定对原有危险源、隐患及其风险、控制措施的影响,以及是否会产生新危险源或隐患。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修订完善原有措施、制定新的控制措施,并纳入变更计划或变更方案中一并报批。
3.3变更批准后,根据变更内容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交底、培训和实施,并做好记录。实施完毕后,由主管部门对实施情况组织验收。
3.4对于组织机构、作业队伍和人员调整的,在有关人员上岗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与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5修订后的工程程序、操作规程经审批后,修订主管部门应发放到相关单位、部门、岗位,并组织宣传、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和掌握新的要求,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