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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30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每个细节的处理都关系到后续的发展是非常关键的。鲁班乐标小编就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规定和大家介绍一下。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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