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招标网隶属于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四川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四川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基本概况: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位于成都市南北干线人民中路上,毗邻千年古刹文殊院和成都中央休闲旅游区文殊坊,交通便利,现有办公面积近万平方米,中心行政办公区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办公区位于人民中路三段33号,政务服务办公区在草市街2号。
中心根据主要职责,内设办公室、政务平台服务处、并联审批服务处、交易受理处、交易组织处(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评审处、现场监督处、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10个处室; 中心下设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中心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均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心拥有五十多年从事设备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政府采购、政务服务经验的大批专业人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市场监管,四川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基本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基本概况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律规定等内容,其中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产品的标志、标签、使用说明、编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招标网基本概况: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四川政府招标网邮编:610031
四川政府招标网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3段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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