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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马鞍山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建质[2005]232号)和《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推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工程规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当涂县的工程可以适当放宽)或合同造价300百万元(含300百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当涂县的工程可以适当放宽)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第三条申报企业和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创建目标,并定期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自查自评工作。

2、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其所有在建工程通过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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