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土地区地下水作用的评价除应符合一般地区的要求外,尚应重点评价下列内容:
1、对地基基础、地下结构应考虑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2、采取降水措施或大量抽取地下水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评价可能引起土体变形或大面积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3、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4、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应评价降水或截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5、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基坑底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
6、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与金属材料的腐蚀性,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