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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的初步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9

1.引言

城市历来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焦点和中心。当前一个以数字城市为旗帜的城市信息化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数字城市是物质城市在数字网络空间的再现和反映,是以信息(特别是空间信息)为核心、以网络为支撑的城市信息管理与服务体系。数字城市建设的任务就是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充分采集、整合和挖掘城市各种信息资源(特别是空间信息资源),建立面向政府、企业、社区和公众服务的信息平台、信息应用系统以及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等。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是数字城市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它为城市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而实现城市信息资源按照地理空间位置的整合和共享。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基础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我国城市空间数据生产与提供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总的来讲,空间数据从内容、形式和质量(尤其是现势性)以及提供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应用的需求,高质量的空间基础数据一直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GIS)建设和应用的瓶颈。随着城市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数字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空间数据必将进一步成为关注的焦点。

2.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2.1 目标

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是其它一切地理数据的基础参考框架,它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对于信息资源按照地理空间进行整合和实现信息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充分运用遥感、GPS、GIS和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多尺度、多分辨率、多种类的城市空间数据体系,构建统一的城市地理空间基础基础平台,从而为城市政府、企业、社区和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基于空间位置的应用服务。“十五”期间,全国30%以上的城市建立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其它城市积极筹划并开始建设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到2010前后,全国所有城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较好地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2.2 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重点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数量及规模都将有较大的增长,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与发展布局,进一步扩展和完善城市空间数据基准。

(2)建立起有效的城市空间数据特别是框架数据更新机制,努力完善城市空间数据的分级、尺度和内容体系,实现数据形式的多样化。

(3)建立健全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的政策法规和组织机构体系,完成若干城市空间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建立城市空间数据分发和服务体系,使空间数据更好地为数字城市、数字社区建设服务。

(5)发展先进实用的空间信息获取、更新、管理与应用服务技术支撑体系,为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3.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的内容

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主要包括空间基础数据体系、政策法规与保障体系、数据分发与应用服务体系以及技术支撑体系等4个方面。

3.1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体系

3.1.1 城市空间数据基准建设

城市平面基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使用目前国家统一平面基准在许多城市会产生较大的投影变形,无法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许多城市都建立了自己的独立平面控制基准,出现了2种甚至多种平面基准。随着空间数据应用与共享需求的增加,多尺度空间数据基准的不统一问题已经受到关注。与平面基准相比,在城市统一使用国家高程基准技术上不存在问题。为了满足工程测量和城市测量的需要,应该逐步建立和精化城市区域内的厘米级大地水准面,为城市GPS高程测量奠定基础。

随着国家新一代地心、三维、动态大地测量基准的规划和建立,未来城市空间数据基准也将朝着三维、动态方向发展。现有平高分离的、静态的城市控制基准将被新一代的三维基准所替代。

数字城市将以其对城市卓越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体现其非凡的价值和美好的前景。空间数据服务在城市领域具有良好的前景。建立城市GPS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是实现城市快速导航、动态测绘和数据服务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已经或正在建立该系统。

3.1.2 城市空间框架数据建设

城市空间数据的外延十分广泛,它包括地形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建筑物现状数据、地籍数据、房地产数据以及相应的属性数据等。就数据形式而言,城市空间数据最主要的是数字线划图(DLG)、数字正射影像数据(DOM)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EM)。在进行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中,一般都根据应用需要和实际数据生产与提供的可能确定框架空间数据集。对于城市空间基础框架数据,一方面应从数据生产周期、成本和质量的特点上,另一方面从大多数实际应用的需求上,研究确定基本框架数据集的内容、形式和尺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的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一个城市,可以根据地域的不同,针对不同的数据内容和形式,分别选用不同的比例尺和分辨率。

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数据集应在大比例尺度下,能完整地描述城市自然和社会形态的地物地貌信息(如建筑物、道路、水系、绿地等)、管理境界信息(各级行政管理单元边界,如市、区、街道办事处和重要单位界域及地理分区等)以及它们的基本属性信息。这里不仅包括城市测绘所关心的各种地形信息,同时也应包含有关管理境界等信息以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基本属性信息。为了适合不同的应用需求,可以将框架数据集进一步划分为核心框架数据和扩展框架数据。前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满足大多数应用的需要;而后者则可以根据各城市的自身特点和需要而增加。目前大多数城市的DLG均是依据《城市测量规范》和地形图图式进行测绘的所谓“全要素”图。事实上,这里的“全要素”也是相对的。在城市,大面积地测绘大比例尺“全要素”DLG并保持其现势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框架DLG及其与DOM的叠加来替代“全要素”DLG可能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样的产品生产周期短、成本低、易于维护,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框架DLG、DOM还可以与DEM进行集成,形成城市三维景观模型。

3.2 政策法规与保障体系

3.2.1 政策法规

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所具有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城市政府应该是其主体投资者。城市政府应该将城市空间数据视作如同城市道路、桥梁一样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足够的资金使数据生产者能按照市场行为进行数据生产,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使数据被充分利用并为城市发展带来巨大的间接效益应该是作为投资方的城市政府所得到的回报。目前,数据共享和数据更新是我国城市空间数据生产、管理和应用的2大难题。实际上,数据不能共享的本质原因除技术、标准化和国家安全因素外,最根本的因素是经济问题。因此,解决数据共享问题也必须从经济上入手。数据更新除涉及技术问题外,也与政策密切相关。城市空间数据从生产到最终使用,涉及一系列主体,如:所有者、投资者、生产者、管理者、分发者、代理者和使用者等。为了明确界定各主体在城市数据获取与使用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并切实保障他们应得的利益,从而使城市空间数据的获取与使用实现可持续运转必须制定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政策。制定数据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城市空间数据共享、鼓励数据公开、发展基于数据的服务。

3.2.2 标准化

我国空间数据标准化一直难以满足技术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求。当前急需加大城市空间数据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在充分采纳、吸收、参考已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与规程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外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城市空间数据生产、管理和应用的特点,制定比较完善的产品标准、工程标准和服务标准,以促进城市空间数据的生产、更新、管理、分发与应用服务,加速数字城市建设和城市地理信息产业化的进程。

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产品标准是目前最薄弱的环节。我国已制定的一系列测绘类标准规范,对于最终产品及其质量的定义与确认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而对生产这些产品作业过程的规定则过于琐细,这也是造成标准总是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空间数据生产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在未来的标准制定中,应将重点放在产品标准上。产品标准应具有超前性,面向空间数据用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保持稳定。生产这些产品的工程标准则应尽可能简化,只规定若干对最终产品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共性内容,而更详细的作业规程应由生产单位自行制定。许多单位都在推行ISO 9000系列标准体系认证,可以为此提供保证。数据服务标准过去基本上没有,当前需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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