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问题分析
(1)特种人员数量没有具体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将“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但由于没有具体工种和数量的规定,企业在申请时只要有这方面的材料,不缺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予以审核通过。有的企业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让管理人员去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由于资格证书上没有写明企业名称,有的企业就临时借用他人的资格证书,签订一份临时劳动合同。企业没有真正招聘一批持证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特种人员,造成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特种人员没有一名是属于企业自己的员工,施工现场特种人员严重不足。
2)《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需要提供特种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材料。但由于特种人员工种和数量没有做具体规定,所以实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需象征性地提供几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这样就与施工项目实际脱节,无法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起不到事前把关的作用。
(2)岗前培训考核不落实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企业或项目部不愿为特种人员培训或继续教育投入培训费用,害怕其取得资格证书后就离职;另一方面,由于现场施工任务重,部分施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现场操作技能的考前培训,直接就参加考试,这样不仅考试通过率低,而且即使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人员也没有掌握一定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或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现场作业是按照上班时间计算工资的,要参加培训就不能上班,所以都不愿意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当资格证书2年有效期快到了,才不得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造成特种人员作业“三违”现象较多,埋下事故隐患。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笔者对2005年以来发生的30起较大及以上等级模板坍塌和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进行统计,发现由于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的有17起,占56.67%,由于特种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或教育培训不到位的有13起,占43.33%。
1)特种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没有按规定建立特种人员管理和审核制度,落实专人进行资格证书管理,对分包单位提供的特种人员资格证书没有认真审查;监理单位也没有严格把关,没有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进行“人证一致性”审核。许多特种人员持“克隆”的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一本真的证书编号生成同名、同编号、照片不同的证书或者是同编号、不同名的证书。我站在监督检查时,就曾经发现同一个名字、同一证号、不同工种、不同照片的资格证书在四个工地都出现过。虽然每个省均建立了建筑施工特种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系统,但全国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平台,一些省外企业的特种人员资格证书就无法查证、辨别真伪。假证泛滥,造成实际无证的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非常严重,最终酿成事故。
2)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临时用电、焊接作业、模板搭设、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作业前,没有对从事作业的特种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所接触的安全设施、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应遵守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突出,导致事故的发生。
2.管理对策措施
(1)施工单位加强特种人员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将特种作业人员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特种人员管理档案,为其交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每年组织免费的健康体检,享受企业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保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减少人员的流动。制定并落实特种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计划组织特种人员参加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时,按正常上班计工资,提高他们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2)项目部加强特种人员管理施工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所属或分包单位的特种人员进行管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向特种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特种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并交纳特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特种人员及操作资格证书登记表,严格落实特种人员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及时上报企业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
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模板支架必须由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架子工搭设,严禁木工搭设。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模板支架、脚手架、起重机械安拆、维保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安装等专业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提供的特种人员资格证书审查,禁止将其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
(3)监理单位加强持证上岗审查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工作标准,建立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核查制度,在对总承包单位以及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安拆等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或对施工现场检查、巡视、旁站时,要检查架子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和安拆工等特种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并核对身份证,进行“人证一致性”审核,并登陆特种人员资格证书查询系统验证其真假,确保人证一致,杜绝特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现象。
(4)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1)创新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制度。一方面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现场操作技能的考前培训,保证必需的培训课时,将参加培训情况换算成一定比例分值计入最后的总成绩。另一方面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特种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权利下放到各市,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全权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延期复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同时每年适当增加培训考核次数,满足企业和现场实际施工需要。
2)完善特种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参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版本,在资格证书上增加工作单位一栏,注明工作单位名称。特种人员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和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社保的企业一致,避免人员随意流动、资格证书到处复印借用情况的发生。建立特种人员注册制度,特种人员工作单位变动的,参照“三类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程序,需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特种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查询平台,方便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查时查询证件的真伪,在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特种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证属实的,全国通用。
3)严格资格审批和信用管理。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增加特种人员工种和数量的配备要求,同时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将建筑企业特种人员工种、数量配置、合同签订和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直接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的重要依据,将信用等级较差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在用地审批、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和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限制。
4)加强施工现场特种人员管理。一方面将特种人员纳入项目安全保证体系人员进行管理。借鉴上海、河北等地经验,出台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人员数量配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电工、焊工、架子工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为基准,起重机械安拆工、信号司索工、司机可以按照设备台数为基准,提出相应的特种人员最低配置标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人员的数量配备。另一方面建立施工现场特种人员信息数据库,在企业办理安全监督、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严格审查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安拆工和司机等特种人员的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企业交纳社保证明,将特种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一经备案,进行锁证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手续的要求,办理特种人员变更手续,从源头上加强特种人员管理。
5)强化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加强现场特种人员的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正在搭设作业的架子工、电焊作业的焊工、起重机械安拆工、司机和信号司索工,核对其姓名、身份证、资格证书,发现不一致或无证上岗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暂扣、撤消、注销特种人员资格证书,对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存在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情况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6)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新技术应用。一方面推行铝合金定型组装式模板,承插型盘扣式、门式、附着式升降等工具式钢管脚手架以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减少现场支架搭设等特种作业工序和特种人员;另一方面积极推广使用起重机械司机IC卡、指纹以及人脸识别三种信息技术开机方式,逐步消除非特种人员擅自操作起重机械现象,杜绝因人为误操作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3.结束语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离不开“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这五大因素中“人”的因素是关键,而特种人员在这关键因素中显得尤为重要。2014年住建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建筑施工特种人员作为企业技术工人,对不同专业和资质等级,提出了相应特种作业工种和人员数量的要求,这必将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加强对特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特种人员的素质,杜绝特种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减少因特种人员“三违”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