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是非常复杂的,也是为了能让企业符合标准,这样才不会出现问题,每个细节都非常关键。
鲁班乐标小编就PPP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和大家说明一下。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依据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投资项目政府的管理职能区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一)审批制1.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政府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由于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二)核准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三)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四)小结有关于PPP项目投资程序应采取审批制、核准制或是备案制,目前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PPP项目同时具备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与政府补助项目的双重性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内容的解释,如果从社会资本投资的角度看PPP项目,应该采取核准制或是备案制;但是从政府补助的角度,如果是准经营性的PPP项目,解释上应该采取部分审批制;如果是非经营性的PPP项目,项目收入全靠政府购买服务,应该采取哪种制度,《决定》中并没有规定。因此经由上述的说明,我们可以得知PPP项目在投资体制中,政府的管理权责应采取哪种制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未来立法解决。另外,根据2016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高速
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中规定:“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此可知,准经营性的高速
公路项目,即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项目,采用核准制,政府投资参股项目公司的高速公路项目,即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项目,采用审批制;笔者认为,有关于后者情形适用审批制,恐有讨论的必要;首先,一般在项目上,政府补助的金额通常多于政府投资参股的金额,则政府负担金额多的补助项目采用核准制,政府负担金额少的参股项目采用审批制,似乎在程序上有些轻重颠倒之嫌;此外,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准经营性项目,政府除了参股投资外,还需要针对项目的资金缺口给予项目公司补助,这种又参股又补助的项目,应适用核准制还是审批制,根据《通知》的内容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本书认为目前的投资体制并不适用于PPP项目。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国内目前针对PPP项目没有投资审批的直接规定,但是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完成城市规划、立项、可研的审批程序,因此实践中经常将PPP项目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2014年3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文件中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与可研的审批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此外项目审批与城市规划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因此相关内容也一并说明如下:(一)城市规划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第5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内容具体区分为以下四种: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一般简称为“总规”。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3.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一般简称为“控规”。4.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一般简称为“修规”。通常有了总规、控规与修规之后,才能根据这些规划指标进一步设计项目。更多关于“PPP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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