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照明应由各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少于以下规定:室外3米,生产车间(场所)2.5米,一般室内2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2.2米以下,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在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36伏。
(3)螺口灯头应采用具有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150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用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及硫磺灯头,灯头不宜有开关和插座。
(5)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的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6)采用36伏或12伏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用有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一般不超过2米。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用0.75平方毫米的软铜线。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也应采取有护套的软线。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7)可转的照明灯具的导线,应用移动(耐磨)电缆。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物体。整流器应装在明显易检修的地方,不准设于顶棚内。
(9)灯具安装要牢固可靠。室外灯具安装除要考虑承受本身重量外,还要考虑风力的影响。
(10)照明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保护零线(或地线)与工作零线应分开。
(11)照明线路的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只有在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才允许用单刀开关,装在相线上。照明开关应有明显的开、合位置,相邻开关或插座的相、零线的配置,以及开合位置应当一致。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有明显的区别,以免弄错。
(12)当工作照明因故障或停电而熄灭后,由于正常工作的中断,会造成误操作,以致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亡或生产秩序混乱等事故场所,应装设事故照明。
(13)供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应独立电源供电、独立电源可采用下列方式。
a.有两个电源时,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应分别接在不同电源供电的线路上。
b.事故照明电源与正常照明电源分别由不同的(6~10千伏)线路供电变压器供给。
c.自备发电机或蓄电池组。
(14)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应自动投入,同时应装置信号灯和报警装置,对电源正常与否加以监视。
(15)当事故照明采用直流供电,且直流电源还供给保护及控制线路用电时,事故照明必须以工作照明线路中最近的工作中性线,引出专用的保护中性线,作为保护之用。
(16)当只须装设少量的事故照明,可采用成套应急照明。当交流电源突然中断时,立即将灯管与灯内蓄电池接通,使灯继续点燃。
(17)所有照明金属管、支持物、照明箱、照明盘均应接地。
(18)电线管布线时,同一回路电线应放设在同一管内。
(19)电线管路不准在烟道和其它发热体上装设。与暖气管、上下水道交叉时,距离不少于O.15米,平行放设不少于0.5米。
(20)木板槽布线时,线槽每一沟只许装一根电线,木槽内不准有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