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监理协会一般指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是北京市的建设监理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其中,北京监理协会章程是怎样的?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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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Beij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BCPMA”)。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合法从事建设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等活动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经社会团体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沟通政府与会员间的联系,为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的决策服务,为会员服务,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
(一)、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举办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等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国际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促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五)、组织编制工程建设监理教材和技术资料。组织考察交流国内、外建设监理先进经验;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业内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八)、组织评选和表彰在建设监理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九)、协助会员做好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 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十)、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承担会员单位和其它协会要求协办的工作;
(十一)成立若干的专业委员会,以指导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并设荣誉会员。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等活动的本地及外阜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事建设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企业;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信息资料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自觉遵守本会的《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名单将在会刊及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交回会员证书。被除名单位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会费
(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二)、荣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非自愿性退会
会员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民主选举和充分酝酿协商。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监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从该次代表大会闭会时开始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由于某种原因,理事不能完成任期,该届理事会不再增补理事。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时,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常务理事填补空位。增补人员任期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四)、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
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委托范围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由一名常务理事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二)、检查本会是否执行章程条例;
(三)、对本会在与外界进行交往与合作时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有权对本会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维护本会声誉。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对协会成员具有约束力。如有不服可向代表大会申诉,当代表大会对申诉作出仲裁决定时,无论是通过还是否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均需有出席大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成才能通过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收入;
(五)、适当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社团经济;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8年10月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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