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总则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甲级资质标准:
(一)建筑企业有法人资格;
(二)建筑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建筑企业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建筑施工单位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建设单位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资质标准:
(一)建筑企业有法人资格;
(二)建筑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建筑企业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建筑施工单位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建设单位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丙级资质标准:
(一)建筑企业有法人资格;
(二)建筑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建筑企业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建筑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建设单位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承包工程范围
(1)甲级资质标准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资质标准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3)丙级资质标准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附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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