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的技术应该如何控制?有哪些规定?请看鲁班乐标编辑的文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注册工程师的义务,其中第(二)款是,“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这无疑是必须遵守的。标准规范是现时政府对工程建设实施技术控制的依据,抓质量就是抓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具体问题不易处理。岩土工程师一切以标准规范为准,对个别工程可能不是最佳选择,抹杀了岩土工程师因地制宜,采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那么,可否可将标准规范订得更详细,更具体些,使岩土工程师都能有章可循呢?
根据前面所述岩土工程的特点,是不易做到的。岩土材料种类繁多,组合多样,又有各种地质背景和水文地质条件;在与工程的相互作用中,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又各不相同;各地还有各地的地方特点和地方经验,想为如此复杂多变的条件和问题制订一套具体划一而又恰当的规则,是十分困难的。往往顾此失彼,难保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医药界,有医学原理,有药典,有各种检验标准,但没有“处方规范”,中西医都是如此。本人认为,根据岩土工程的特点,技术控制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涉及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应订入技术法规,由国家制订,强制执行,严格监管。包括勘察设计的基本准则,各种灾害的防治,有害物质扩散的限制等等。
第二层面,属于大量重复型的技术规则,如术语、符号、分类,常用测试方法、常用分析法等,宜制定具体而统一的标准,供工程师采用。
第三层面,需因地制宜,结合具体工程处置的问题,诸如勘察工作的布置,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等,规范只对基本准则作出规定,具体问题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发挥自己的学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并承担风险责任。
岩土注册工程师的执业,为实现上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真正实施,还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基本完成,社会上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已有长足进步;二是咨询业,工程保险等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配套。所有这些,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参加WTO后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已经十分迫切。所谓国际接轨,应主要理解为体制的接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体制和法规标准体制的接轨。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和岩土工程界的同行们对这些问题深入研究,尽快提高我国的岩土工程的宏观管理水平,并融入到全球经济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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