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检验和试验程序提要:分包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进行验证并从分包商处收取检验和试验记录。对验证通过的,工程部应在检验和试验记录上签名认可。
工程项目检验和试验程序
1、总则
1.1技术准备部应按有关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制定进货检验及试验计划和过程检验和试验计划,确定需要的检验和试验项目、检验和试验依据的的标准、检验和试验单位、记录的保管人员。
1.2检验、试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实施检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
1.3需要对外委托试验时,由技术准备部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试验室中选择合适的委托对象。
2、进货检验和试验
2.1无论项目或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还是业主提供的物资,除应按进行进货验证外,还应按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2.2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实施验证并保存进场物资验证记录,当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中对物资有检验、试验要求时,由物资采购部提出检验、试验委托。
2.3分包商采购的物资,由分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文件,工程部予以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2.4对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执行本手册第8条款的规定。
2.5外委(购)砼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等在使用前,物资采购部应会同工程部验证其质量证明、型号、规格、编号、标识以及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并保存验证记录。
2.6紧急放行物资
2.6.1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可对有些物资采取紧急放行措施;但对于那些不能追回或更换的物资,不允许紧急放行。
2.6.2所有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经过总工程师的批准,并由物资采购部做好记录,并在放行物资上做出明确标识,以保证一旦发现其不合格时,能立即追回或更换。
3、过程检验和试验
3.1过程检验和试验即工序检验,应在作业人员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部和质量部组织工序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2工序检验中的试验,由工程部填写试验委托单并指派专人按相应规定取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委托单和试验报告由工程部保存。
3.3分包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进行验证并从分包商处收取检验和试验记录。对验证通过的,工程部应在检验和试验记录上签名认可;验证未通过的,工程部应要求分包商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必要时,责任工程师可进行复验。
3.4未经检验的工序不得转序施工。
4、最终检验和试验
4.1工程施工完毕及交付业主前,须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只有当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完成、检验和试验结果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相应部门(监理或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工程才可以办理交工。
4.2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分包商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4.3在完成最终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记录后,总工程师应将检验报告资料交与项目资料员,作为质量记录存档。
4.4只有在工程经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能邀请业主、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通过后,应要求业主签发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3)和要求质量监督站签发竣工核验证书(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4)。
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负责检验和试验的人员需按本手册第9条款的规定标明相应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6、不合格品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物资和过程,应按本手册第9条款和第13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