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
注:当桩顶沉降能相对稳定且总沉降量小于40mm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经24h尚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3)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
(4)当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
(5)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80mm;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