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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建议

发布时间:2018-04-16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工程量清单计价,它的“价”的确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且在风险因素、措施项目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

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不尽人意:

晋建标字(2005)26号《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晋建标字(2004)98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也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了“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总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使用不尽人意,甚至一些建设工程项目还在使用早已停止使用的2000年定额。

大家知道,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针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和动态管理的管理,它是从工程项目开始至工程结算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具体针对我们施工企业来说,它包括了招投标阶段的价格确定,合同履约阶段的成本控制及最后的竣工结算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现状及原因: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其核心应该体现为:投标人自主报价、量变价不变;企业投标报价应该是针对本招标项目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它更应包括了风险因素、措施项目清单,因而更能体现企业管理水平及技术能力。

所以,投标阶段的报价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显得重要—而现阶段我们制定的评标办法恰恰与之相反,像太原市采取的拦标价方式,拦标价就成了是否中标的第一个门槛,企业自主报价也就成了一句空话—高于拦标价一分钱就是废标;而拦标价往往是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其往往对风险因素、措施费考虑不全或根本上就没有考虑,事实上也就是一个不合理的市场平均成本,为了中标,企业只能采取“低于拦标价”而报价,从开始就产生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标底不信任的思想。“投标报价只为中标”的做法也就层出不穷。

同时,施工企业几十年传统的“工程造价定额”的现象还很牢固,真正适应市场投标报价、有效控制制造成本的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企业定额、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财务核算办法还没有形成,不愿冒风险等观念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推进缓慢的原因之一。

合同履约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现状及原因:

在合同的履约阶段,主要的环节应该是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与支付—这与菲迪克条款中的计量支付是相一致的。工程量的确认应该与合同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相一致。是对承包人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数量、工作内容及进场材料的测量、计量和检查。一方面由于发包人不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及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作用也就没有发挥—这也就形成目前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并没有对已完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确认的现状。

另一方面,也大量存在由于承包人没有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相适应的企业、项目考核标准(企业定额),对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项目,仍然采用传统的工程预算定额考核的做法;同时,现阶段施工企业财务的核算口径也未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口径相一致,也是从本质上难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因素。

在竣工结算阶段,由于存在的种种问题,抛开投标报价、合同约定从头开始的做法屡见不鲜,从根本上违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也是造成了发、承包双方不注重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因。合同的履约不诚信,也造成了因工程结算延期、发包人以此为借口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现状;也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中所载明的工程结算的意义相违背的。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议加强工程招投标阶段的价格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随着合理低价中标等方式的逐步采用,招投标活动中价格的确定显的越来越重要。现阶段各省市都有专门的评标办法,其中有关价格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标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不小的作用,淡化标底直至取消标底看来短时间还难做到。

对于设置“拦标价”或以标底为重要影响因素的评标打分细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底—也就是价格的监管。杜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发包人意图编制标底,而投标人又无奈必须接受的局面发生。尤其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它的“价”的确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且在风险因素、措施项目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

“拦标价”显然是为防止“高估冒算”而设定的,反过来它的合理性谁审查?只有将招标投标阶段的价格确定做实做好,才能给合同的诚信履约、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这一市场行为的监管:

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直未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工程结算未能确定,是引起建设者领域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4年以来,国务院对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拖欠款的工作十分重视,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清欠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边清边欠的现象屡禁不止。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以每年很高的比例增长,而这其中因工程结算延期、发包人以此为借口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占了多数。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除发包人恶意拖欠外,因工程结算未确定就难以在数量上确定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文件,也从根本上无法根治发包人拖延结算、一审再审的做法,而只有发、承包双方因纠纷诉诸法律才能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做出裁决。

政府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验收备案制度都有较好的管理制度。目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它主要针对是工程质量验收制定的。而针对工程结算这一标志建筑市场交易最后完成的环节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监管措施,正因为这种缺失,使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发、承包方之间的工程结算是一个重要的市场行为,在目前不少发包人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状况下,更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在现阶段工程验收制度的基础上,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向后延伸,体现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将工程结算文件列入竣工备案管理的范围,使市场主体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强制明确区分竣工和交工两个环节,实行不结算不交工的制度—也就是防止商品还没有确定价格就先给了人,然后再谈价格的局面发生。

将交工增加为竣工验收后的一个独立程序,约定发承包双方完成交工手续后方可使用及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交工的前提是发承包双方是否完成了工程结算,只有这样才能使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下的市场地位平等。这样才能使承包人更好地行使留置、折价、依法拍卖及优先受偿权。

工程结算与竣工验收备案制结合起来,不仅符合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也是从根本上防止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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