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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防护手册

发布时间:2022-04-21

 施工现场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先经过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挖泥船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第3条 懂得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提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警示。第7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及基坑、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8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孕期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应调换轻便工作。第9条 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10条 工人发现直接危险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第11条 工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品。第12条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者,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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