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宜沿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结构,应避免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形式。剪力墙墙肢截面宜简单、规则。剪力墙结构的侧向刚度不宜过大。
(2)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 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7.1.2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4) 剪力墙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宜避免使墙肢刚度相差悬殊的洞口设置。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采用错洞墙;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均不宜采用叠合错洞墙。
(5)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将其分成长度较为均匀的若干墙段,墙段之间宜采用弱连梁连接,每个独立墙段的总高度与其截面高度之比不应小于2.墙肢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
(6)剪力墙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
(7)应控制剪力墙平面外的弯矩。 当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连接时,应至少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个措施,减小梁端部弯矩对墙的不利影响:1 沿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抵抗该墙肢平面外弯矩;2 当不能设置与梁轴线方向相连的剪力墙时,宜在墙与梁相交处设置扶壁柱。扶壁柱宜按计算确定截面及配筋;3 当不能设置扶壁柱时,应在墙与梁相交处设置暗柱,并宜按计算确定配筋;4 必要时,剪力墙内可设置型钢。
(8) 剪力墙开洞形成的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当跨高比不小于5时,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9) 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4条的规定。
(10)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间的连梁上。
(11) 楼面梁与剪力墙连接时,梁内纵向钢筋应伸入墙内,并可靠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