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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外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比较分析及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4-23

对国内外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比较分析及修改建议_张伟,朱宏亮_建筑经济_建筑中文网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这与其立法宗旨相悖,不仅与其作为建筑业母法的地位不符,也与其他建设法规不协调。因此《建筑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使司法机关产生困惑,更导致了行政管理上的混乱。

一、引言

与此相符,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建筑业的部门,建筑业与其他工业行业和产业部门一样,被置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主要依靠市场进行管理和调节。美国的建设行业涉及面也很广,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在农业设施、水利设施、军事及国防设施、住宅及城市规划、交通等建设领域都有相应的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如恳务局、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美国工兵部队、住宅与城市建设部、交通部等。住宅与城市建设部负责住宅供给和城市建设;交通部负责交通系统的合理运转,及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美国水利、防洪等设施的安全运转;美国工兵部队负责国防和军事方面的建设项目。

2.法律全面调整,行政统一管理

(1)英国

英国建筑业有一套很完善的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议会通过的法律,如《健康安全法》、《建筑法》、《住宅法》、《建筑师法》等;第二层为政府制定的实施条例,如《建造条例》、《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建筑基本规定条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等;第三层为建筑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的技术规范与标准。英国的《建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对整个建筑业进行调整。

英国的建设业由环境交通区域部管辖。环境交通区域部(简称DETR)主管的范围很大,分为环境保护,房屋建筑与村镇建设,规划、道路、地方交通,铁路、航空、造船等。DETR管辖整个建设行业,自然包括建筑业的各类生产活动。

(2)日本

日本建筑业有三部基本的法律: 《建筑基准法》主要对有关建筑物的用地、构造、设备及用途的最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建设业法》,主要对建设业的许可、工程的承包、发包以

及机关纠纷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建筑师法》是规范建筑师资格的基本法律。

《建筑基准法》偏重于技术方面的规定。根据第二条中“建筑物”、“特种建筑物”、“建筑设备”等的定义,《建筑基准法》的调整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业法》则是关于整个建设业内各类工程管理的规定,其中建设业的范围比建筑业更广,不仅包括土木工程业,还包括土木工程业的相关行业,如石材工程、管道工程、玻璃工程、喷漆工程等(详见附录)。日本的立法将技术监督与工程管理分开来,《建设业法》对具有共性的所有建设工程管理实行统一调整,《建筑基准法》则对各类专业工程则分别作出技术规定。

日本的内阁之下设置10个省,其中的国土交通省全面负责日本建设业的事务管理。国土交通省的下属机构有:大臣官房、总合政策局、国土计划局、土地水资源局、都市地域整备局、河川局、道路局、住宅局、铁道局、自动车交通局、海事局、港湾局、北海道局、政策统筹局。河川局、道路局、住宅局、铁道局、港湾局都是国土交通省的下属部门,便于国土交通省对整个建筑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韩国

韩国建筑业的立法与日本相似,也有三部基本的法律:《建筑法》相当于日本的《建筑基准法》,也是对有关建筑物的用地、构造、设备及用途的标准作出规定;《建设业法》、《建筑士法》的功能也都与日本相似。其中,韩国《建筑法》也是偏重于技术规定,根据第二条建筑物的定义,《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也局限于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业法》侧重于对工程管理的规定,其调整范围为整个建设行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其他相关工程。

韩国的中央政府下设18个部:财政经济部、统一部、外交通商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自治部、教育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部、文化观光部、农林部、产业资源部、妇女部、情报通信部、保健福社部、环境部、劳动部、建设交通部、海洋水产部。可见韩国的交通部与建设部合而为一,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水利部、铁道部等,整个建设行业就由建设交通部管辖。

3.法律局部调整,分部门管辖

(1)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建筑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粱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

可见,调整对象即为房屋建筑,可分为地上房屋与地下房屋,也可分为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公有之建筑物、杂项工作物及建筑物设备。台湾《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与大陆相似,不同的是它的分类比大陆《建筑法》更细致。

对于房屋建筑业的行政管辖体制,台湾《建筑法》第二条有规定:主管建筑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营建司,在省为建设厅,在直辖市为工务局,在县(市)(局)为工务局或建设局,未设工务局或建设局者,为县(市)(局)政府。可见,台湾地区设立了一个司来管辖房屋建筑活动,其他专业建筑活动由其他部门管理。与我国大陆不同之处在于,韩国的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得很细,各部门分工明确;而我国大陆则存在部门间的管辖分配不清,建设部名义上管辖整个建筑业(即土木工程业),却实际上不能管辖到道路工程、水利工程。

四、修改建议

英、美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法律法规体系都已成熟,因此更多是靠市场经济规律的引导和法律体系的制约。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政府的调控监管的作用仍然很重要。

台湾地区(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与大陆相似,都是局限于房屋建筑,但台湾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立法的协调比大陆好,适用起来不会有冲突。但台湾(建筑法》的立法范围也太窄,不理想。

日本、韩国的立法把建设工程的管理与技术分开,将整个建设业的工程管理统一由《建设业法》进行规定,将房屋建筑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建筑基准法》(《建筑法》)作出。这种法律结构比较合理,加上日、韩也是大陆法系,且与我国同处东亚地区,所以对我国的《建筑法》修改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因此,我国的《建筑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规,其地位应相当于日、韩的《建设业法》,其调整范围应是整个土木工程业,甚至可以拓展到其他相关行业。建议对我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

将“建筑工程”的说法替换为“建设工程”,避免与另一个用语“建筑活动”发生文义上的冲突;

第二条修改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设工程即土木工程,是指房屋、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修复等生产活动和工程技术的统称。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维护等全部阶段,不仅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还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装饰等。

从事与建筑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建筑材料的供应,也应遵守本法。

修改理由:

a.第二款是对建设工程的定义,将其范围扩展为整个土木工程,使得《建筑法》真正成为整个建筑业的母法。

b.随着第二款将建设工程定义为整个土木工程,第三款中建筑活动的范围也相应拓宽。不再仅仅局限在房屋建筑方面,而是建设行业的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线路、管道安装及其他相关活动。这样,整个建设行业的各类建筑活动都被纳入到《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内来。

c.相关定义以《辞海》为标准。

第六条修改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它相关的专业部门如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等,在技术方面协助管理。

修改理由:

建筑业是一个统一的行业,各类建筑活动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由统一的部门来管理,管理标准保持一致,管理效率就会提高。其它国家、地区一般都是由某一个特定的部门来管理。在我国,建设行业的管理自然应由建设部来实行。但由于其它专业建筑活动的特殊性,其它部门的协助也必不可少,但这些协助仅限于技术方面。

第八十一条删除

删除理由:该条内容已在修改后的第二、六条中得到体现,不必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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