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沥青面层施工必须在得到主管部门的开工令后方可开工。
2、在施工过程中,应由专职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试验。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监督人员亦应进行抽检或旁站检验,并对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进行检查认定。当施工人员、监理工程师、监督人员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或追加试验检查。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各种施工材料进行抽样试验,其项目与频度应小不少于本规范附录E表E.1的规定。材料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质量指标的要求。
5、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频度、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表E.2、表E.3的规定。当检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追加检测数量,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6、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必须对拌和均匀性、拌和温度、出厂温度及各个料仓的用量进行检查,取样进行马歇尔试验,检测混合料的矿料级配和沥青用量。
7、混合料铺筑现场必须对混合料质量及施工温度进行观测,随时检查厚度、压实度和平整度,并逐个断面测定成型尺寸。
8、施工厚度的质量控制,除应在摊铺及压实时量取,并测量钻孔试件厚度外,还应校验由每一天的沥青混合料总量与实际铺筑的面积计算出的平均厚度。
9、施工压实度的检查以钻孔法为准。用核子密度仪检查时应通过与钻孔密度的标定关系进行换算,并增加检测次数。当钻孔检查的各项指标持续稳定达到要求时,经主管部门同意,钻孔频度可适当减少,增加核子密度仪检测频度,并严格控制碾压遍数。此种情况下,钻孔频度不应小于每公里钻一个孔。施工过程中钻孔的试件宜偏号贴上标签予以保存,以备工程交工验收时使用。计算压实度的标准密度按本规范附录F的方法确定。
10、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结果应按1km为单位整理成表,连同原始记录一起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当发现异常时,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找出影响因素,采取措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
1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的施工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实行动态质量管理。
12、公路施工的关键工序或重要部位宜拍摄照片或进行录像,作为实态记录及保存资料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