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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4-17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⑧未按照国家规定竟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保送备案的; (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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