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将备案所需文件整理齐全,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备案资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申请备案。
2、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文件齐全后,由备案机关发放《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单位凭《备案证》到房产、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单位办理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