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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发布时间:2019-04-10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工程范围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

即全部建设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因此这是最重要的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变更洽商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并应对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程序加以约定。

(8)拨款和结算

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设计、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合同双方还将在该阶段进行结算。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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