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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0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六)参加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更多关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鲁班乐标微信号。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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