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中央政府和财政部对于中央政府和财政部对于PPP项目有哪些相关政策,以市县为主的地方政府对于PPP项目有哪些政策,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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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典型模式中,社会企业成立项目,公司政府不仅要回购,而且后期还会算入社会资金的收益。下面我们来聊聊PPP项目的政府政策对于中央和地方而言分别有哪些。
(一)中央——中央政府和财政部对于中央政府和财政部,PPP的基本逻辑,或其基本价值,即为“让社会资本为政府负债”。更早的背景这里不做详述,只看国发【2014】43号文。文件名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着重点就是“减少地方政府负债风险”,文件提出了很多具体办法,其中一条就是“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这里的逻辑很明白:地方政府不要再负债了——不能负债,那还要做事又没钱怎么办?——你可以找别人负债帮你做。甚至在43号文的第六条“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中明确指出“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二)地方——市县为主的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尤其是负有具体建设发展责任的市县级政府(省级政府毕竟偏宏观,诉求稍有不同),对中央推行的PPP模式一开始是不太乐意执行的。毕竟地方要发展,在位者要政绩,所有这些动作都要用钱。而融资、负债,用未来的钱做现在的事,这是地方政府最直接不过的诉求。而PPP模式的推广(也包括43号文相关的一系列其他政府融资监管措施),让地方政府融资的便捷程度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但凡找得到任何其他的融资渠道(这里要说下,PPP是一种投融资合作模式,并不应该简单的看做政府的某个融资渠道,但很遗憾,现状如此),地方政府都不会使用这个流程复杂、落地周期长、操作不方便的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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